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院制定了“走进基层,回访当事人”主题调研方案,方案中确定了法官开展“五进”活动,即走进企业、走进乡村、走进社区、走进机关、走进学校,选择服务对象进行走访座谈,以法律咨询、司法建议、普法讲座等方式,“一对一,点对点”的提供法律服务。
2014年3月19日,我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刘传军到汤原县第二中学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场专题普法讲座,第二中学200余名师生到会听取了讲座。
刘传军法官讲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并得到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将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张,以至于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三、尊重父母、其他监护人合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四、尊重学校教师合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以及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规校纪等管理制度的义务。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义务:
(一)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几项主要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或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要求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实质是要求未成年人必须承担起尊重社会秩序和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实质是要求未成年人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响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讲座结束后,第二中学领导对法院送法上门表示感谢,并要求全体同学认真学习未成人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严格约束自己,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义务,自觉抵制不良习气的影响,戒掉不良习惯,努力学习,争做社会的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