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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规范支部工作,提升党建水平(四十三)

发布时间:2022-08-03 10:24:20



1.“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的对象

  纪念章颁发给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以及有其他被认为不适合颁发情形的,不予颁发。

  2.纪念章颁发的时间

  纪念章于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首次颁发。此后,一般每年“七一”集中颁发一次。遇到党员有特殊情况时,经县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同意,也可及时颁发。

  3.纪念章发放的程序

  纪念章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下级党组织逐级上报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查证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下一年“七一”党龄达到50周年的党员进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统计数据下发纪念章,一般发至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

  (3)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对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表现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经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工)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纪念章。

  (4)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据实向上一级党(工)委组织部门申领所需的纪念章。领取和颁发纪念章,应建立工作台账。

  4.纪念章颁发的形式

  一般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召开有关会议,举行庄重简朴的仪式,党组织负责人向党员代表颁发纪念章。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便参加仪式的,可由其党员直系亲属或指定的其他党员代为出席仪式领取,或由党组织派人上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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