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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法院建设 | 民法典知识问答(三十八)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3:47


问:老王看中老张的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次日老张需要协助老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老张偶然听中介提起,自己的房子售价定价过低,便联系老王说房子不卖了,老王急忙找老张协商,却没有任何结果。这时老王可以( )

  A.老王可以以老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老王可以转身离开,再买一套房;

  C.老王啥也干不了,只能自认倒霉;

  D.老王可以打老张。

  答: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老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老王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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