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鹤立审判组受理一起郭某诉裴某离婚纠纷一案,2020年6月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裴某向郭某索要彩礼120 000元,购房首付款150 000元,后裴某存于其个人账户,未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6日二人共同生活,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至今未归。郭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和购房款。
裁判依据:关于彩礼是否应返还,民间习俗的彩礼是婚约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金钱或财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郭某、裴某共同生活十一个月,双方虽然有短暂的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传统意义上以结婚为目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性。据此,郭某按照当地习俗给裴某彩礼,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扣除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故依法应适当返还。
以案释法:《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收受的彩礼均应当予以返还,但并不意味着除这三种情形以外,就不能请求返还彩礼,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现实生活中,有的以骗取对方的钱财为目的,以结婚为诱饵大肆收受对方的彩礼,但在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短时间后就不告而别,还有的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困难等原因,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的。由于给付彩礼已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再加上婚姻解体,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为了有效抑制以结婚骗取钱财的现象发生,在当事人举证证实确有骗婚目的的情况下以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的行为确实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判定返还彩礼。
此外,还存在诸如因一方过错、夫妻矛盾激化、不适于继续共同生活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在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情况、过错程度、对当事人今后生活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判定返还的数额。不能机械性地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彩礼就不能返还。本案中,主要考虑的是虽然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实质上共同生活或者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此时如果不支持给付彩礼方适当返还的请求,违背公平原则。
无论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还是已经依法结婚,在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上,必须考虑接受彩礼一方因结婚或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并在计算彩礼返还数额时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