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原县人民法院胜利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除债务人外,另由两位农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21年,张某在李某处借款金额两万元,由张某同村两位村民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某未按约定给付,李某多次索要,张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工作人员在给两位担保人送达的同时,对其二人进行普法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要把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诚信度考察清楚,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会负担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其中的利益和风险,趋利避害,实现共赢,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