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十一委。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汤原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XX,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徐XX的辩护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汤原县高级中学卖完快餐后回家,当行驶至汤原县外环路徐XX家门前拐弯时与被害人姜XX(男、60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姜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X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XX无责任。
被告人徐XX于2015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汤原县高级中学卖完快餐后回家,当行驶至汤原县外环路徐XX家门前拐弯时与被害人姜XX(男、60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姜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X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XX无责任。
被告人徐XX于2015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XX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我家有三个姊妹,我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还有母亲,我们姐妹已经结婚,弟弟没有结婚,被告人没有赔偿我们。
2.证人姜X明的证言证实,我是姜XX的儿子,我父亲去世后被告人没有赔偿我家,我家要30万元。
3.被告人徐XX的供述证实,我开三轮车从汤原县高级中学卖完快餐后回家,我家在道北边,我的车让我自己加宽了拐小弯我车进不去我家,就得拐大弯才能进我家,这样我就打着左转向灯把车驶向左边逆向停着,看看后方才开始转弯,当时我判断失误了后边摩托车上来就撞上了。我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4.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实徐XX自然身份及平时无违法行为,姜XX于1955年4月12日出生,非农业户口。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徐XX、姜XX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6.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无牌照双狮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方向把左把套、左后视镜与无牌照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制驾驶室右后视镜根部及与其相对应驾驶室右侧接触相刮擦。
(2)无牌照双狮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事故初行驶速度为38公里/小时。
7.汤原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毒物(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徐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270mg/100mg。姜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59mg/100mg。
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徐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XX无责任。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给予徐XX行政拘留十五日。
1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姜XX系生前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1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
13.赔偿协议书、收据证实,徐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犯罪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跃文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王集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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