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友谊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因涉嫌制造、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汤原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xx,黑龙江省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女,1991年8月7日出生于友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汤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制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李x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李x及陈x的辩护人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制造毒品罪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x、陈x因购买冰毒花费较大,于是二人在互联网上学习制毒原理和过程,并在淘宝网上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康泰克和制毒设备。在2014年4月至7月间,由陈x开车,李x与陈x带着制毒用品先后在农垦五九七农场三分厂李xx家,友谊县七星河乡陈x租住的平房及农垦红兴隆管局二机场陈x住宅内,由李x负责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李x多次在网上与其通过网络认识的董x(另案处理)进行制毒交流,并先后两次安排陈x去佳木斯收费站附近向董x购买麻黄素、丙酮等制毒原料进行制毒。在制毒过程中,李x未提取出甲基苯丙胺。
(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5月26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陈x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工具与网名为“金钱帝国”的人取得联系,陈x在“金钱帝国”处以100元/克的价格网友,先后购买了10克和4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全峰快递公司收到上述毒品。2014年6月5日,陈x将上述购买的毒品中的15克以200元/克的价格卖给了双鸭山市居民李x(另案处理)。
2014年6月3日,陈x再次通过网络在“金钱帝国”处购买了100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9日,陈x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全峰快递公司取装有毒品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邮包内缴获了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的混合物10片。经鉴定,从被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从被扣押的红色圆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被告人陈x于2014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抓获,被告人李x于2014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农垦红兴隆管局红牛小区抓获。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陈x、李x犯制造毒品罪、陈x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对陈x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认为陈x是从犯,后因制毒失败,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的指控持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陈x和李x是一起吸食毒品的毒友,被告人陈x没有收到过李x的买毒品的钱,认为被告人陈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应认定为50克。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制造毒品罪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x、陈x因购买冰毒花费较大,于是二人在互联网上学习制毒原理和过程,并在淘宝网上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康泰克和制毒设备。在2014年4月至7月间,由陈x开车,李x与陈x带着制毒用品先后在农垦五九七农场三分厂李xx家,友谊县七星河乡陈x租住的平房及农垦红兴隆管局二机场陈x住宅内,由李x负责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李x多次在网上与其通过网络认识的董x(另案处理)进行制毒交流,并先后两次安排陈x去佳木斯收费站附近向董x购买麻黄素、丙酮等制毒原料进行制毒。在制毒过程中,李x未提取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x于2014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抓获,被告人李x于2014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农垦红兴隆管局红牛小区抓获。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董x的证言证实,他和双鸭山那个网名为“为了你”的女子有过两次交易。第一次卖给她20克麻黄素,第二次卖给她几瓶丙酮。第一次交易的时间是2013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第二次时间忘了。交易的地点佳木斯市收费站附近,往双鸭山去的高速路上有个桥。他卖的麻黄素是他用康泰克提炼出来的。
2.证人区xx于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他的网店名字是潮流佳丽服饰,淘宝账号是:502我爱你502。2013年开始销售康泰克的,他在网上药店找到卖康泰克的人,他给这人打款,然后给他发来康泰克,2013年年初他加入了一个QQ群,他在群里发了一个信息:卖康泰克。就有人主动联系购买,通过他的淘宝店铺销售给想买康泰克的人,他让购买人拍他店铺中的服装,他把价格改成交易的价格,再给购买人发货。他买康泰克的价格是每盒9-14元,卖出去是30-40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的一个人了,姓董,名字两个字,一个字他不会读,卖给他多少他不记得了,应该有交易记录,他还销售给双鸭山的一个女的康泰克了,大约几十盒,具体数记不清了,有交易记录。他们都是通过QQ联系买卖的,通过淘宝网交易的。
3.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因为她男朋友陈x吸毒想买便宜的冰毒或制毒,她想自己研制冰毒,她和陈x一说俩人都同意,她就留意网络上的这方面的信息,她通过百度搜索到制造冰毒的方法并购买了制毒需要的化学仪器,如电热套、烧杯、三口烧瓶、冷凝管和试剂,如甲苯、丙酮、乙醇、碘、红磷等,在淘宝上购买了这些,并上网加入了一个QQ群,这个群里面有人买卖冰毒和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康泰克等,在这个群内结实了一个卖冰毒和康泰克的人,然后买了康泰克第一次购买了是40盒,邮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收货人她编的叫“李建国”、“赵强”等,留电话号码是陈x的电话,到货后陈x开车和她拉着这些设备和试剂原料,到五九七农场三分厂她父亲的平房,开始制毒但没有做成,后来上网搜索了许多的制造冰毒经验方法,大约是6月末又购买了70盒康泰克,还是没有制造成功,她上网认识一个同样是研究冰毒的自称佳木斯人董x,她和董x多次在网上研究怎样制造冰毒,这个人还卖给她一次康泰克,大约60-70盒,共计2000元左右,是陈x开车去取的,还有三瓶丙酮,大约是200元钱,也是陈x开车去取的,后来陈x因为她制造不出来冰毒,没有吸食的,她就在网上买过几次冰毒,陈x吸食了觉得是真的毒品。后又在网上购买了100盒康泰克,继续研制毒品冰毒,还是没有成功,后来她和董x就联系不上了,怕是董x出事了。
4.被告人陈x的供述证实,2013年初,他对象李x和他说想制造冰毒,他也同意了,李x就上网查找资料并加入了研制冰毒和贩毒及原料的QQ群,并上网购买了一些康泰克及设备,每次都不是用的真名,是李x编的假名。每次都是他去取邮包,取回交给李x了,东西买齐全之后,李x让他开车装上这些东西去李x的家属的一个平房。后被亲属发现了,把他们撵走了。这样他们又租了一个平房,把原料设备都搬去了,李x在那做冰毒,没有制造成功。在李x研制冰毒期间,他在双鸭山到佳木斯高速公路上买过两次原料,是在一个男子手里买的,回来都交给李x了。
5.网上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旺旺聊天记录证实李x、陈x购买康泰克等制毒用品工具并与董x、区xx等聊天记录,用支付宝付款。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陈x辨认购买麻黄素、丙酮的董x及交易现场,李x辨认制毒现场、日记本。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8.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
(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5月26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陈x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工具与网名为“金钱帝国”的人取得联系,陈x在“金钱帝国”处以100元/克的价格先后购买了10克和4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全峰快递公司收到上述毒品。2014年6月5日,陈x将上述购买的毒品中的15克以200元/克的价格卖给了双鸭山市居民李x(另案处理)。
2014年6月3日,陈x再次通过网络在“金钱帝国”处购买了100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9日,陈x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全峰快递公司取装有毒品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邮包内缴获了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的混合物10片。经鉴定,从被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从被扣押的红色圆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邹xx的证言证实,他和陈x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上午9时许,陈x打电话说,要用一趟车去双鸭山取快递,吃完饭,他开车和陈x到双鸭山,在车上陈x拿出100元钱放在车上了,意思是给他加油钱。到了双鸭山全峰快递时候将近中午12点了陈x去取货货没到,他们去了陈x的朋友家,下午将近两点,又去那家快递,陈x自己进去取货,他在门口车内等着,不一会,警察就把他带到屋内了。他看见包裹内有个黄色的圆柱形塑料盒,里面有液态的化妆品,里面藏有一个白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物品,他看像是冰毒,他知道陈x吸毒,但不知道陈x是否贩毒。
2.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14时许,他在全峰快递工作时,进来一个男子,大约二十多岁,他提取署名“陈晨”的邮包,并签了“陈晨”的名字,他在取邮包时报了电话号码和邮包上面的电话一致。邮包取走,还没有离开全峰快递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打开了邮包内有一个黄色的圆柱形塑料盒,里面发现一个白塑料袋。有白色晶体状物品,是什么他不知道。取邮包的男子他不认识。
3.证人滕x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4年5月初的一天,他去陈x家玩,当时邹xx和陈x在吸食冰毒,他也吸了几口,他们唠了一会嗑,他就回家了。之后又过了几天,他又去陈x家车库,邹xx和华xx也来了,陈x家床下面有冰壶,冰壶上的锅里有冰毒,他们就拿出来,用打火机烤,烤好后他们四个都分别吸食了冰毒,唠了一会嗑,就回家了。又过了几天,李x到红兴隆管局,打电话让他过去,见面后李x开车和他去陈x家车库,李x拿出冰,他们三个人都分别吸食了冰毒。2014年6月5日下午16时许,他去双鸭山接陈x去李x宝清七星泡的煤场,他们三人在李x的煤场内的办公室内吸食了毒品冰毒,第二天他和陈x到邹云龙家研究事,邹云龙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他们吸食了冰毒。有一天李x说让他去双鸭山接陈x,李x给他500元钱,到双鸭山西平路北头,他给陈x打电话,陈x就过来了,他手里拿了一个纸箱快递包裹,他上车后,他们就直接开车回到李x家,当时李x家有人,他没进屋,陈x拿着纸箱进屋了,过了一会他进屋,看见李x和陈x在屋内吸毒,陈x拿的那个纸箱已经打开了,放在旁边,他看见纸箱里面有几袋面膜和一个装洗发的瓶子,他也吸了几口冰毒。他曾经帮李x给陈x送给3000元钱。2014年6月末的一天,一个自称是李x的媳妇打电话,问他哪个媳妇(李x离婚了),她说是小媳妇,和他见过,他问有什么事?她说:“李x进去了,她会见了,并传出话,让你说,李x给你的3000元钱被你花了”,她说:“这么说,行不行?”他说行,然后就结束通话了。
4.被告人陈x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初的一天,他在互联网上百度贴吧:岔道吧浏览帖子,看到一个QQ群就按群号搜索加入这个群,没事在群里聊天,有2个发布卖冰毒广告的,还有毒品照片和联系QQ号,他就加了这个QQ号(网名叫金钱帝国),他吸毒买毒品很贵,就问对方价格,对方说每克200元,并且发给他一个农行的卡号,第二天按照卡号给对方汇款500元,然后通过QQ和对方说给汇了500元,当时想买40克,手头钱不够,他给红兴隆的李x,还有一个民哥的打电话说:“有卖货,200元一克,挺便宜”,他们都说:“这么便宜啊”,并都说要买,让他帮助联系买点,李x让他帮忙买15克,他派一个人给送来3000元钱,民哥要买5克,没有给钱,让他先垫上,这样他就按200元一克买40克,编了一个名叫陈晨,联系方式是他的手机号,地址是红兴隆。大约是第二天,“金钱帝国”给他留言,告诉货单号和用全峰快递邮寄,并说,不要等货到红兴隆接货,让他去上一站接货,这样可以避免被抓,他到网上查了全峰快递双鸭山站的电话,过了几天货到双鸭山了,他就给李x打电话,让李x取货,李x说忙,让他的一个哥们和他去取货,到双鸭山后,李x的朋友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开车接他,他们一起到双鸭山全峰快递取得货,一起到李x家,他和李x把快递包拆开,里面是一罐化妆品和五个面膜,在化妆品罐中,藏着一袋冰毒,他打开后倒出来大约15克左右冰毒给李x,没有称重,然后带着剩下的冰毒打车回红兴隆管局的家中,吸了一下这批货,感觉是冰毒,“金钱帝国”没有骗他,他打电话告诉“金钱帝国”收到货了。他给民哥打电话,一直停机联系不上,货没有给民哥,他手中剩下的冰毒他都吸了,还剩下大约4-5克被公安扣押了。2014年5月末的一天,手中的冰毒不多了,又和“金钱帝国”联系,说要50克,汇了10000元钱给“金钱帝国”,“金钱帝国”给发过来100克,2014年6月9日在网上查询看到货到双鸭山了,他和邹xx到双鸭山取快递,就被抓获了。
5.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他和陈x是朋友关系,他从陈x手中购买过毒品冰毒。最初价格是每克300元、400元,2014年6月5日,他从陈x手中一次性购买了15克冰毒给陈x3000元。他和陈x通过滕健介绍认识了,接触了几次,知道陈x手里有冰毒,并且向外贩卖,他需要冰毒时就给陈x打电话,2014年5月末的一天,陈x说:“我能买到便宜货(指冰毒),你要不要点?,“200元一克”,他对陈x说:“我买点”,陈x说:“你要15个吧”,过了几天,他让滕建把3000元钱送给陈x了。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疑似冰毒100克、6克、红色药片10片、手机卡4张、纸箱一个、日记本一个。
7.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实,邮包中发现的白色块状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原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陈x裤兜中发现的白色块状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陈x、李x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10.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陈x制造毒品,陈x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李x、陈x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陈x又构成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陈x已着手实施制造毒品,因技术、制造方法等原因,没有制造出来冰毒。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李x系主犯,对其应从重处罚,陈x系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及辩护人均否认贩卖毒品,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因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x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2.被告人李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跃文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郑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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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