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XX,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5)汤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粮款本金36800元、利息8556元,合计45356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50%,余款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忱
审 判 员  林杉
代理审判员  孟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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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