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孙XX,男,于1951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XX,男,于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
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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