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法执字第289号
申请执行人孙X,女,于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X,男,于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XX,男,于1957年8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X、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汤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孙艳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安X、史XX欠申请执行人孙X借款本息合计56928元,此款于2015年11月16日前给付。二、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安X、史XX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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