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杨XX,女,于1975年12月11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杨XX,男,于1974年9月21日生,回族。
本院受理的杨XX申请执行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文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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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