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法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王X,男,于1982年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XX,男,于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王X申请执行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文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汤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