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朱xx(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世纪万福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韩xx家中,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在韩xx拿出钱盒准备付安装费时,朱xx以教韩xx使用过滤器为借口将其叫到厨房,胡xx趁机将放于床上的钱盒子内的1300元人民币偷走。
2.2014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伙同朱x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车伟东家属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景xx的家中,二人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胡xx趁朱xx在厨房教景xx使用过滤器之际进入卧室内,将衣柜里手提包内的一枚金鱼形黄金项链吊坠(价值人民币2033.08元)偷走。
3.2014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朱xx来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铁东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钱xx家中,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到室内,胡xx在教钱xx过滤器使用方法的过程中,趁钱xx不注意,将其睡衣兜内的1200元人民币偷走。
4.2014年6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伙同朱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被害人张xx家,二人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胡xx在张xx找钱给付安装费时,借帮助张xx翻找钱包之际,趁张xx不注意,将其钱包内300元人民币偷走。
综上,胡xx共实施盗窃4次,盗得人民币2800元及黄金项链吊坠一枚(价值人民币2033.08元)。
被告人胡xx于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汤原镇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的说明、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桦南县公安局的被盗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汤原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xx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窃犯罪均是他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盗窃作案,他和朱xx没有预谋盗窃,他盗窃作案时朱xx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xx、朱xx(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世纪万福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韩xx家中,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在韩xx拿出钱盒准备付安装费时,朱xx将韩xx叫到厨房教其使用过滤器,胡xx趁机将放于床上的钱盒子内的1300元人民币偷走。案发后,1300元赃款被胡xx挥霍。
2.2014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朱xx来到桦南县桦南镇车伟东家属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景xx的家中,二人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胡xx趁朱xx在厨房教景xx使用过滤器之际进入卧室内,将衣柜里手提包内的一枚金鱼形黄金项链吊坠(价值人民币2033.08元)偷走。案发后,赃物金鱼形黄金项链吊坠被胡xx丢失。
3.2014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胡xx、朱xx来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铁东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钱XX家中,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到室内,胡xx在教钱xx过滤器使用方法的过程中,趁钱xx不注意,将其睡衣兜内的1200元人民币偷走。案发后,赃款12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钱xx。
4.2014年6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朱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张xx家,二人以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之名进入室内,胡xx在张xx找钱给付安装费时,借帮助张xx翻找钱包之际,趁张xx不注意,将其钱包内300元人民币偷走。案发后,赃款300元被胡xx挥霍。
综上,胡xx共实施盗窃4次,盗得人民币2800元及黄金项链吊坠一枚(价值人民币2033.08元)。
被告人胡xx于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汤原镇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实,他住在黑龙江省桦南县世纪万福x号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8日上午10点多钟,他一个人在家,这时有人敲门,他打开门后进来一男一女,他们自称是县自来水公司的,来安装净水器,他就让他们进屋,他问他们多少钱,他们说200元钱,他就同意安装了,那个男子就去南阳台给他安装净水器,在他们安装时他就把客厅床底下的钱盒子拿出来准备付钱,他把钱盒子放在床上面,他就把夹在存折里的2500元钱抽出来200元钱准备给他们,这时那个女子就在南阳台喊他让他去看看,教他怎么使用,这期间那个男子就坐到他放钱的床上了。在教他使用方法后,他就回到床边把200元钱给了他们,他们走后他数钱时他发现钱少了1300元,他就报警了。他家被盗走的1300元钱都是100元红版票面,被盗的1300元钱是他的工资,工资总共是2500元,是前几天发的工资。被盗走1300元,安装净水器花了200元,还剩1000元。
2.被害人景xx的陈述证实,她住在桦南县车伟东家属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她听见外面有人敲门,她打开门后有一男一女对她说是来安装净水器的,她说她家已经安装过了,那个男子说必须安,那两个人就进屋了,那个女子就和她一起来到厨房水龙头处,那个男子就去她女儿的卧室了,那个女子就和她在厨房唠嗑。她看见那个男子进入卧室动她女儿的包了,等她从厨房出来后就看见那个男子站在她家南侧阳台,她告诉那个男子她不安净水器了,那两个人就走了。等她女儿回来后她女儿发现在包里的黄金金鱼挂坠被盗了。
3.被害人钱xx的陈述证实,他住在汤原镇铁东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9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他听到有人敲门,他打开门看见有一男一女往楼上走,那两个人看见他打开门就下来进屋了,他问:“你们是干什么的?”那个男子说:“是你们整自来水的事。”他说:“我不明白,”他让他们走,他们也不走,那个男子还拿着一根白色的管,那个男子就来到厨房把管安装到他家厨房的水龙头上,还打开水龙头,水就淌出来。然后那个男子让他拧,他用手拧没拧动,那个男子让他用两只手拧,他就用两只手拧也没拧开,他就放下手,那个男子把管拧下来就和那个女子走了。他坐在沙发上一摸衣兜,发现他左侧衣兜里的1200元钱没有了,他打开门也没看见那两个人。他的1200元钱被人偷走了,这些钱一直放在他穿的睡衣的左侧衣兜里,都是红色100元面值的钱。他衣兜内的1200元钱是他老伴从银行取出来的,当时取出了1800元钱,钱取回来之后就放到他的衣兜里了,丢钱时已经花掉600元钱,就剩下了1200元钱。他能认出来那两个人。
4.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他住在汤原镇阳光花园xx号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9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他家来了一男一女说是安装净水器的,说他们小区居民反映水不好,然后就要给他安装净水器,他没说什么,那两个人就进屋到厨房给他安装,那个男子安装净水器时,那个女子到他家卧室转悠了一圈。安装完之后向他要200元钱,说是一年的清洗费,每个月清洗一次。他说他兜里的钱不够,然后他就给他媳妇打电话,他媳妇告诉他客厅柜里皮包里有钱,他就把皮包拿出来,在里面有个棕色钱包,他翻了翻钱包没找到钱,那个男子就把钱包拿过去,说他翻翻看看有没有钱,翻了几下那个男子说没有,就把钱包扔到柜子上。后来他在皮包里翻到钱,他给那个男子200元钱,之后那两个人就走了。他媳妇回来后问他:“钱包里有300元钱你看见没?”他说钱是他从皮包里拿的,这时他反应过来了,那两个人是骗子,小区根本就没有安装净水器的事,他钱包里的300元现金被偷走了。
5.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在桦南县世纪万福x号楼x单元xxx室的他家被盗走了1300元现金,当时他父亲韩xx在家,他父亲把钱放在他家客厅内的床下的行李架下了。
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他在桦南县世纪万福小区物业工作,公安人员到他们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他们小区的监控录像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因为他们小区正在建设中,经常停电,监控录像的时间和实际时间有的时候差四个小时,有的时候差五六个小时。
7.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她现住在桦南镇新建社区车伟东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8日,她家被盗走了一个黄金吊坠,是金鱼的那种项链挂坠,重六七克左右。这个黄金吊坠不带链,只有一个吊坠,用一根红线绳拴着。被盗的黄金吊坠放在她家东卧室的一个女士黑色拎包里面。案发时她母亲景xx在家,案发那天11点钟左右她回家后她母亲对她说了家中被盗的事。
8.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她是钱xx的妻子,钱xx丢失的1200元钱是2014年5月28日放到钱xx衣兜里的,当时是她从银行取出1800元钱,钱取回来后就放到钱xx的衣兜里了。后来花了600元钱,剩下1200元钱。
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她是张XX的妻子,她住在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2014年6月19日9点多钟,张xx给她打电话说物业公司来家里安装自来水过滤器,人家让交200元钱。她告诉张xx鞋柜内的提包里的钱包里有300元钱。这时电话里传出另一个男子的声音,她问那个男子:“你是物业的吗?”那个男子说是,然后电话就挂了。她回家后问张xx:“包里的钱包里有300元钱你看见没有?”张xx说他看了一眼钱包,里面没有钱,钱包就让卖过滤器的那个男子拿过去了,他就去提包里翻出200元钱给了那个男子。张xx问她300元钱放在钱包哪了,她说就放在钱包最里面的夹层里了,如果不把夹层扒开,根本看不见钱。张xx说:“完了,钱让那个男子拿去了,那个男子刚才摆弄钱包了。”她就去物业公司问物业是否去她家安装自来水过滤器,物业的人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她的钱包放在提包里面,钱包里有300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钱。打开钱包后直接看不见钱,得把最里面的夹层打开才能看见300元钱。张xx说去她家安装过滤器的人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
10.证人朱xx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上午,她和她舅舅胡xx来到汤原县阳光花园xx号楼x单元xxx室,他俩敲门,开门的是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他俩就和那个男子说:“小区居民反映水不好,我们来给你安装净水器。”然后他俩就进屋到厨房安装净水器,安装完之后她向那个男子要200元钱,她说是一年的清洗费,每个月清洗一次,那个男子说兜里就有50元钱,然后那个男子就给他媳妇打电话,他媳妇说客厅柜里的皮包里面有钱,那个男子就把包拿出来,在包里面有一个钱包,那个男子翻了半天没有翻到钱,胡XX就把钱包拿过来说:“我翻翻看看里面有没有钱。”说没有钱就把钱包扔那了。后来那个男子在皮包里找到钱了,给她200元钱,他俩就走了。她和胡xx又来到汤原县铁东小区x号楼x单元,他俩上到二楼敲了两下门,没反应,他俩就顺楼梯往上走,走到一半时二楼的xxx室开门了,他俩就下来到那家,那家有一个老头,他俩和那个老头说安装净水器,胡xx就进屋安装,安装完之后那个老头说他不安净水器,之后把净水器卸下来,他俩就走了,当时她没进屋,她在门口站着了,胡xx进屋安装的,当时那个老头穿的是一套睡衣。他们在安装自来水净水器过程中没有偷盗行为。
11.被告人胡xx当庭供述,他共盗窃四起,第一起是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他和朱xx到桦南县桦南镇一个小区卖过滤器,他俩来到一家,这家有一个老头,他俩进屋后安装完过滤器,他往出走时在客厅看到盒子里有钱,那个老头和朱xx正在厨房,他就把盒子里的钱拿走了,他拿走的是1300元钱,当时盒子里是否还有钱他没注意,这1300元钱被他买衣服花掉了。第二起也是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他和朱xx又到桦南县桦南镇另一个小区的一家,这家有一个中年女子,安装完过滤器后,朱xx在厨房教那个中年女子使用过滤器,他就到卧室,他在衣柜里找到一个手提包,他把手提包里的一个金鱼形黄金项链吊坠拿走,后来这个吊坠他给弄丢了。第三起是在2014年6月19日上午,他和朱xx到汤原县汤原镇的一个小区的一家安装过滤器,这家有一个岁数挺大的老头,他在安装过滤器的过程中,那个老头穿的睡衣的上衣左侧兜里的钱漏出一半,他就趁那个老头不注意把这个钱拿走了,这次他拿走了1200元钱,这1200元钱被派出所扣押了。第四起也是在2014年6月19日上午,他和朱xx又到汤原县汤原镇的另一个小区的一家安装过滤器,这家有一个中年男子,他安装完过滤器后,那个中年男子从钱包里给他找钱,但没有找到零钱,让他帮助找,那个中年男子在一个包里找钱时,他就把钱包里的300元钱拿走了,这300元钱吃饭用了,剩下几十元钱。
他在2014年6月18日盗窃的地点是桦南县桦南镇世纪万福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桦南县桦南镇车伟东家属楼x单元xxx室。他在2014年6月19日盗窃的地点是汤原县汤原镇铁东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他实施的这四起盗窃朱xx不知道,他也没向朱xx说过。他和朱xx没有预谋盗窃,他盗窃时朱xx不知情。他在盗窃时朱xx在门口或教户主怎么用净水器。他一个人就能安装净水器,两个人去他也没想那么多。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供认他的盗窃行为,是因为当时他害怕坐牢,现在他想开了。
12.汤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关于调取监控视频录像及监控视频录像文件名称的说明、监控视频录像,证实2014年6月25日,汤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到桦南县韩xx居住的世纪万福小区调取监控视频,在该小区物业人员所在的门卫室内,调取了2014年6月18日胡xx和朱xx在世纪万福小区x号楼活动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4年6月18日上午,在桦南县世纪万福小区x号楼院内出现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经被告人胡xx当庭辨认,该视频出现的那名男子是其本人,该视频出现的那名女子是朱xx。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5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及见证人代xx的见证下,被害人韩xx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和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韩xx辨认出胡xx、朱xx是2014年6月18日进入其家进行盗窃的嫌疑人。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5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及见证人代xx的见证下,被害人景xx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和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景xx辨认出胡xx、朱xx是2014年6月18日进入其家进行盗窃的嫌疑人。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0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及见证人郑xx的见证下,被害人钱xx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钱xx辨认出胡XX是2014年6月19日到其家安装自来水过滤器的人。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3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及见证人徐xx的见证下,被害人张xx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张xx辨认出胡XX是2014年6月19日到其家安装自来水过滤器的人。
17.桦南县公安局关于韩xx、孙xx家被盗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韩xx、孙xx家被盗现场的情况。
18.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钱xx家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华胜小区x号楼x栋口xxx室,并有钱xx身上穿一套睡衣及睡衣的上衣左侧见有一兜的照片。被害人张xx家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并有被盗时钱包的照片。
19.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景xx被盗的黄金项坠价值为人民币2033.08元。
20.张xx的存折显示,该存折于2014年5月28日支取现金1800元。
21.汤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胡xx身上携带的人民币1200元、自来水过滤器4个被汤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钱xx人民币1200元。
2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于1982年10月30日出生,并证实其住址为黑龙江省望奎县xx乡xxx村x屯xxx号等情况。
2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08)望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xx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
5000元。
24.汤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与被告人胡xx一起到本案被害人家中的朱xx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5.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xx于2014年6月2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民警在汤原县汤原镇内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胡xx属共同盗窃犯罪的指控,经查,经当庭质证的上述证据中,被害人韩xx、景xx、钱xx、张xx的陈述并未明确指认被告人胡xx是与朱xx共同实施盗窃作案,证人朱xx也否认其参与盗窃,被告人胡xx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窃犯罪均是他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盗窃作案,他和朱xx没有预谋盗窃,他盗窃作案时朱xx不知情。且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系共同盗窃,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胡xx与朱xx在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盗窃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胡xx属共同盗窃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而经当庭质证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均是被告人胡xx所实施的盗窃作案。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胡xx属共同盗窃犯罪且系主犯的指控,经查,该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胡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xx分别退赔被害人韩xx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景xx人民币2033.08元、退赔被害人张xx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跃文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旭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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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