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个体李xx中医诊所医生,住汤原县香兰镇四委1组34号。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黑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xx在汤原县香兰镇经营李xx中医诊所期间,为增加经济收入,擅自购进流动推销员推销的“舒筋壮骨胶囊”,并以汇款邮寄的方式,多次以每盒16元价格购进“舒筋壮骨胶囊”4000余盒,在其经营的诊所以每盒20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李xx销售的“舒筋壮骨胶囊”为假药。经鉴定:“舒筋壮骨胶囊”药品中检出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醋钠、吲哚美辛、保泰松、吡罗昔康、甲气氧苄啶成份,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人李xx于2014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公诉机关以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自家在汤原县香兰镇内经营李xx中医诊所,被告人李xx自己为老板和大夫,从事看病和经销药品。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xx为增加经济收入,未按正规进货渠道进货,在没有看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流动推销员推销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舒筋壮骨胶囊”,并以汇款邮寄的方式,以每盒16元的价格购进4000余盒,在其经营的诊所以每盒20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李xx销售的“舒筋壮骨胶我囊”为假药。经鉴定:“舒筋壮骨胶囊”药品中检出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保泰松、吡罗昔康、甲氧苄啶成份,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人李xx于2014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扣押假药品照片及销售假药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李xx销售假药4000余盒。
2、汤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李xx身份证号码2308281951050511257,居住在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四委1组34号居民,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无前科劣迹。
3、汤原县公安局到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xx2014年7月17日主动到汤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李xx专业执业证书和诊所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李xx具有从事行医和经营药品资质。
5、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与李xx都是香兰镇的,我们原先是邻居。李xx在香兰开中医诊所能有30多年了,他从部队转业就在香兰开中医诊所了,主要是治疗骨外伤。李xx的中医诊所开在香兰镇农贸市场往西走,第一个十字路口东南角处,前后各四间房,李xx在靠大道这四间房开诊所。我在李xx家的中医诊所买过药,我购买的是“舒筋壮骨胶囊”,这个药外包装是白色塑料瓶,瓶外有标贴,标贴正面是蓝色上面写有(康复)“舒筋壮骨胶囊”和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字样,内装的药一半是白色一半是蓝色的,每瓶内装100粒。我一共购买有10瓶那样,每瓶是25元购买的,是在李大夫手(李xx)购买的,主要是治疗风湿、骨痛。我是从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冬天的时候购买的“舒筋壮骨胶囊”这种药,因为我患有风湿、骨痛的病,所以这些药都是我自己吃了,我每年一到冬天就腿痛,特别是我这两个膝盖特别的痛,自从我吃了“舒筋壮骨胶囊”后,感觉就好多了,也不那么痛了,基本上是好了。李xx开了多年中医诊所,他有行医资质。
6证人辛xx证言证实,我们家原先住在香兰镇第二小学那,我们是在东边住,李xx开的诊所是在西边,我们两家距离挺远的,我们没有亲属关系。李xx在香兰镇开中医诊所,主要治疗骨外伤,开中医诊所能有20多年了,李xx的中医诊所开在香兰镇农贸市场往东走,第一个十字路口东南角,前后各四间房,李xx在靠大道这四间房开中医诊所。我在李xx家的中医诊所买过药,我购买的是“舒筋壮骨胶囊”,这个药的外包装是白色塑料瓶,瓶外有标贴,标贴正面是蓝色上面写有(康复)舒筋壮骨胶囊和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字样,内装的药是胶囊一半是白色一半是蓝色的,每瓶内装100粒。我一共购买有10瓶那样,每瓶是25元钱购买的。我是在李大夫(李xx)手中购买的,主要是治疗风湿、骨痛。我是从2013年3月份的时候购买的“舒筋壮骨胶囊”这种药,因为我患有风湿、骨痛病,所以这些药都是我自己吃了,我每年一到开春的时候就开始腿痛,听别人说李大夫那有管治风湿、骨痛的药,我就去买了,感觉好多了,也不那么痛了,也能上下楼了,基本上是好了,我原先心脏不好,自从吃了这药之后,心脏也好多了,身体其他方面没有发现有别的不良反应。李xx开了多年中医诊所,他有行医资质。
7、证人王xx证言证实,李xx我认识,他是香兰镇人,我以前常去李xx的诊所看病,但我们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我知道李xx的诊所开了二十多年了,我在李xx诊所购买过“舒筋壮骨胶囊”。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为患有风湿骨痛病,就去香兰找李xx看看,李xx介绍我吃“舒筋壮骨胶囊”,让我吃后看看疗效,这样我就买了两瓶,每瓶价格是25元,一共花费50元,每瓶内装100粒胶囊,回家后我吃了“舒筋壮骨胶囊”,我感觉病痛减轻了,吃完这两瓶之后,2013年11月的时候,我又去李xx的诊所买了两瓶“舒筋壮骨胶囊”,回家后我把这两瓶都吃了,之后再就没买过这种药。他的包装是白色塑料瓶,里面的胶囊是一半白色一半蓝色,哪产的我记不住了,开始吃的时候,感觉病痛减轻,后来就继续吃了,报用后至今没有什么不良反应。
8、证人梁xx证言证实,我认识李xx,我和李xx是多年的邻居,李xx是开诊所的,但我们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据我所知李xx的诊所开了二十多年了,他以前是大夫。我在李xx诊所购买过“舒筋壮骨胶囊”。大约2013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因为患有腰间盘疾病,就去找李xx给看看,李xx介绍我吃“舒筋壮骨胶囊”,让我吃后看看疗效,这样我当时就花20元钱就买了一瓶,每瓶内装100粒胶囊,回家后我吃了“舒筋壮骨胶囊”,我感觉病痛减轻了,吃完这瓶“舒筋壮骨胶囊”后,我就又去李xx家诊所购买“舒筋壮骨胶囊”,就这样连续购买好几瓶,后来2013年冬天的时候,这个药涨价了,每瓶涨了5元,我还是继续购买,2014年1月份春节前的时候,我再去李xx的诊所买“舒筋壮骨胶囊”,结果这种药脱销了,就没再买到。我一共买了10瓶左右,包装是白色塑料瓶,里面的胶囊是一半白色一半蓝色,上海同仁药业生产的。我开始吃的时候,感觉病痛减轻,后来就继续吃了,服用后至今没有什么不良反应。
9、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下午大约16点多,我在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望园邮局邮寄假药时,被警察当场抓获。情况是这样的,之前我一直在销售“骨刺消痛胶囊”,到了2013年,我为了增加药品种类,又印刷了这种舒筋壮骨胶囊假药商标,包装盒、说明书,但是“舒筋壮骨胶囊”假药卖的少,是在北京木樨园在一家专门制做商标孙xx那里印刷的。开始的时候印的少,三千、五千的,最后一次是去年的11月份,我印了一万套。他那个店铺就在北京市木樨园,店面很小,大约也就几平方米的面积,店铺里有一台电脑,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就是孙xx,他主要接制作服装的商标,包装袋,手提袋的活,同时也接一些药业、食品等的商标,包装盒的活。康复牌“舒筋壮骨胶囊”是我起的名字,生产厂家是我编的。药盒、说明书上的成份、功能、主治,都是孙xx帮我从互联网上搜索的,找到同类治疗风湿骨病的药品信息模仿的。商标上的专利号国药准字也是孙培恒从互联网上随便搜索了一套,就印在商标上了。我销售的假药“舒筋壮骨胶囊”和“骨刺消炎胶囊”是一种药,都是我从河南濮阳鑫鑫生物公司王xx、王xx那购进裸药,我的客户需要“骨刺消痛胶囊”,我就贴“骨刺消痛胶囊”的商标,客户需要“舒筋壮骨胶囊”,我就贴“舒筋壮骨胶囊”的商标,两种药其实就是一种。河南濮阳鑫鑫生物公司这个企业地址在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上,我去过几次,那里只是几个办公室,我见过企业老板吴xx,王xx和业务员王xx三个人,王xx是王xx的父亲。我了解他们生产销售的两种产品,一种叫“玉杞胶囊”专门治疗糖尿病的,一种就是治疗风湿骨病的“舒金胶囊”。我听说他们有自己的网站,我没见过他们的生产车间,我第一次去鑫鑫生物联系进药时,是和王xx联系的,王xx告诉我“玉杞胶囊”是治疗糖尿病的,而“舒金胶囊”是治疗风湿骨病的、关节炎等病。我进的是“舒金胶囊”裸药,是2012年我才开始销售自己的假药“舒筋壮骨胶囊”和“骨刺消痛胶囊”,2009年至2012年之间我一直是卖鑫鑫生物的“玉杞胶囊”和“舒金胶囊”,但是因为这两种产品商标上都标的是鑫鑫生物厂家的联系电话,时间一长,我的客户都不在我这进药了都直接从鑫鑫厂家进药,慢慢的我的客户越来越少,为了挣钱,我才从鑫鑫生物进“舒金胶囊”的裸药,贴自己的商标包装的,你们扣押的记录本上面是我从2013年到现在的销售假药的信息,有购药时间,购药人的名字、地址、联系电话、购进的药品名称、数量和金额。这个本子都是我二女儿和三女儿记的。在我们家搜出的两个时间印章是用来印假药日期的印章。两张邮政储蓄卡是用于收假药款的。
10、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的,因为我卖没有任何标识的药品也就是假药给北京的赵xx了。卖的是假药不是保健品。是2012年下半年开始卖的,卖了应该是几十次,具体我记不清了,每次钱都汇到我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的卡上。我一共四张卡,刚开始我是用我父亲王xx的卡。每次都是赵xx打电话给我,我把无任何标识的假药通过濮阳市到北京的长途客车发到北京的货站,然后通知赵xx假药己经发出去了,赵xx自己去取假药。最后一次是2014年2月20日左右,共计七箱700盒。
11、证人荣xx证言证实,具体那年开始销售假药的我记不清了,大约卖这种药能有三、四年了,这药不是我们生产的,是我爱人从河南省购进的没有任何外包装和商标的白色塑料瓶装的药,然后在自己家贴上我爱人从印刷厂印的康复牌“骨刺消炎胶囊”商标并装进我爱人从印刷厂印刷的康复牌“骨刺消炎胶囊”外包装盒,在对外销售。这药是从河南濮阳市,但具体从濮阳市什么地方购进的我不清楚,我爱人知道。药是白色塑料瓶包装里面是蓝白色的胶囊,一瓶100粒。他是从河南一个叫王xx和一个叫王xx这俩个人那购进的,我只给王xx打电话,他的电话是1509021xxxx,没给王xx打过电话,我不知道他的号码,我爱人和这两个人都联系。每次联系我们都告诉他们要多少这种没有包装和商标的药,然后他们通过长途客运捎货方式给我们把药发到丽泽桥长途客运站,到时我爱人就到丽泽桥那去取,我印象中我只去过二、三次。都是货到后,我爱人通过邮政银行给他们付款的,进了多少这种药具体数我记不清了,但进的药我们基本都销售出去了,每次对外销售都有邮政的包裹单,这些邮政包裹单今天也都被你们查获了。今年是10元钱一瓶进的,以前是9元和8元钱一瓶进的。我们对外销售如果买量大,基本上是17元或18元一瓶,如果散买自己用的17元到30元不等。这药卖到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具体的我也记不清楚,但每次销售都有邮政的包裹单,我爱人都留着。卖给过大庆市一个叫梅xx的人,是从一年前开始卖过他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卖他应该至少有几百瓶吧。我爱人印刷“骨刺消痛胶囊”假药的包装有能贴在瓶身上的商标,商标上注明药的名称和国药准字号还有成份和主治功能等,还有外包装盒和盒内的说明书,上面内容基本与贴在瓶上的商标一样,就是治风湿、关节炎、腰腿痛等之类的词语。还卖“舒筋壮骨胶囊”,但这种假药卖的很少,基实是和我们卖假药“骨刺消炎胶囊”是一样的,只是贴上了“舒筋壮骨胶囊”商标,国药准字改成z22025xxx,主治功能写的是治风湿、关节疼痛等词语。我不知道我爱人印了多少假商标,但印了很多。今天公安机关在我家就查获了“骨刺消痛胶囊”22包,每包是800个包装盒,粘在瓶身的商标是3包,每包是4800个,说明书是25000个,“舒筋壮骨胶囊”3包,每包也是800个包装盒,粘在瓶身的商标是1包,每包4800个,说明书是5000个。我爱人赵xx负责从河南购进没有包装的假药,然后我在家负责给药粘上商标和包装,我爱人负责对外销售,有时我也接电话对外销售,如果有买药的,对方把钱汇到我们指定的银行卡号,我和我爱人有时一起有时分着到我家附近的望园邮政寄出假药包裹,对外销售假药是陈xx的名。陈xx是谁我也不认识,是我爱人弄的,具体怎么来的银行卡我也不清楚,但我知道我们干这种卖假药的事不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陈xx开的是邮政卡,开几张我不清楚,卡号是多少我也不记得了,因为购买假药的钱基本都由我爱人取,三、四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爱人带了一些“骨刺消痛胶囊”到内蒙古参加了几次药品展销会,由于展销会上管理不是很严格,在展销会上推销“骨刺消痛胶囊”,这样就有很多人知道了“骨刺消痛胶囊”,当时留电话1326166xxx和小灵通01063006xxx,可能是药效好用,很多人就打过两个电话,后来我们卖这种假药在说明书上留新的号码也是小灵通01063006xxx、66238xxx,这样很多地方就打电话过来要买这种药,我不会写字,我爱人赵xx文化也不高,我女儿赵xx、赵xx帮我们写包裹邮寄单,有时她俩也帮我们把假药包裹送到邮局寄出。
12、被告人李xx供述,2012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我们诊所来了一个男子,来推销“舒筋壮骨胶囊”这种中成药,当时带来了样品,按照说明书的内容推销药品,我留下几盒,先试试效果,并留下了联系方式,那个人说是北京的,生产厂家是上海,联合开发的高科技药品。之后我自己先试试疗效,因为我有腰间盘疾病,服用后感觉还行,于是,我就按照推销员留下的联系方式给北京打电话,号码是1016300xxxx,接电话的是一名女生,自称叫吴xx,我就和她联系,购买药品一事,最后确定进价是每盒17元,运费由对方结算,预定110盒舒筋壮骨胶囊,打了1700元现款,是在香兰镇邮政储蓄所打的款,地址是北京,具体地址不知道,汇款的账号是6221880000167xxxx
5,收款人是吴xx,汇款后,大约一周左右,药品就邮寄到香兰镇邮局,我接到通知就去邮局大厅去取,纸箱包装,纸箱内是成瓶的药,一箱子一百瓶,每瓶一百粒胶囊,瓶上标有“舒筋壮骨胶囊”,产地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成份是血竭、白花蛇、天山雪莲、藏红花、脱骨草、麻黄、三七等,功能去肺散寒、活血止痛、增强免疫力,主治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疼痛、肩周炎、腰肌劳损、颈椎病、腰间盘突出、四肢麻木、骨质增生等。购回药品后,我便开始销售,每瓶价格25元,还有的时候把胶囊分成40粒后用塑料包装袋装好后零售,便于患者,这样我陆续购进“舒筋壮骨胶囊”大约30多次,每次进货一箱,一箱里含有100瓶,每瓶里含胶囊100粒,具体进货时间我详细记不清了,大约是从2012年夏季开始的,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年初,2014年我只购买过一次是一月初,在就联系不上供货方了,电话打不通了,就没有再进货。现在只剩下十一包440粒“舒筋壮骨胶囊”了,我都提供给你们了。
13、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舒筋壮骨胶囊”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编号200902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1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舒筋壮骨胶囊”进行认定函证实,经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局未批准过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故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壮骨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158/48、批号:20120306,生产日期为201308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1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药品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香兰镇内李xx经营中医诊所,扣押的“舒筋壮骨胶囊”为假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药管理法,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己构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轻好,愿接受法律处罚,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惩处,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林
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
人民陪审员  代文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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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