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高中文化,汤原县鹤立镇鹏达家电商场经营人,住汤原县鹤立镇胜利街。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xx,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汤原县鹤立镇鹏达家电商场售货员,住汤原县鹤立镇胜利街。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李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徐x与其妻子被告人李xx共同经营汤原县鹤立镇鹏达家电商场,在经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期间,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授权并受汤原县财政局委托。从事代理审核农户信息和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工作,徐x与李xx在审核和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冒用农户身分信息虚报销售173笔,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4050.89元人民币。均被其用于自己家商店经营。案发后,徐x、李xx返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徐x、李xx于2014年10月8日、10月19日主动到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徐x、李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徐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徐x与其妻子被告人李xx共同经营汤原县鹤立镇鹏达家电商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期间,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授权并受汤原县财政局委托。从事代理审核农户信息和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工作,徐x与李xx在审核和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冒用农户身分信息虚报销售173笔,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4050.89元人民币。均被其用于自己家商店经营。案发后,徐x、李xx返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徐x、李xx于2014年10月8日、10月19日主动到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卢xx,孙xx,王xx,邓xx,鲍xx,王xx,刘x,任xx,王xx,徐x,李xx,李xx,田xx,张x,安xx,田xx,张xx,陈xx,李xx,李x,冯xx,郭xx,聂xx,夏xx,宫xx,田xx,徐x,徐x,彭xx,涂xx,李xx,彭xx,王xx,付x,安x,王xx,付xx,葛xx,姚xx,张xx,都xx,张x,房xx,吴xx,朱xx,常x,徐xx,钟xx,郑xx,蔡x,高xx,姜x,马xx,马xx,王xx,吴xx,徐xx,蔡xx,郝xx,张x,孟xx等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向以上证人出示鹤立镇财政所报存档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交接明细表》、《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询问是否于表中所记载时间在鹤立商场购买带有补贴的家电、是否知道“委托书”的事,以上证人均回答自家未购买这些带有补贴的家电,也不知道“委托书”的事。
2.证人赵xx证言证实,她是汤原县财政局鹤立财政所综合员,2011年3月负责家电下乡申领补贴的审核,鹤立鹏达家电商场徐x到财政所上报申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材料。
3.证人刘xx证言证实,她是汤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商务综合股股长,2008年7月至今负责全县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汤原县商务局审核、备案,并保管相关材料。在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鹤立镇鹏达家电商场是徐x经营。
4.证人卢xx证言证实,她于2010年3月任汤原县鹤立财政所所长,鹤立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鹤立鹏达家电商场实际负责人是徐x。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及垫付补贴资金”。
5.被告人徐x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在商务局审批取得家电下乡补贴资格,长虹、创维电视、美菱电冰箱等品牌,他共套用173笔,金额54050.89元,在鹤立镇财政所提取的,把钱打到卡里,钱用于自己家经营商场周转了。他去财政所报表,报表是李xx填写的。他和李xx都知道套取国家的钱。
侦查机关向其出示有关材料,经核对,徐x供述冒用农户等身份信息虚报173笔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54050.89元,此款被其用于自家商场经营。
6.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她家套取补贴款173笔,金额54050.89元,申请表大部分是她填写的,身份信息是顾客的身份证多复印一份,买一台,她多报一台,还有从电脑商店窜的身份证,她们知道是套取国家补贴款。
侦查机关向其出示有关材料,经核对,李xx供述冒用农户等身份信息虚报173笔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54050.89元,此款被其用于自家商场经营。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汤原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汽车下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汽车下乡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监管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通知、承诺书、承诺企业名单、申领委托书、汤原县财财政局会议记录证实,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并明确具体实施操作办法,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消费者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易完成后商家留下复印件以及产品标识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再由消费者填写《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委托商家领取补贴,然后商家将补贴当场垫付给消费者,最后商家持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有关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下乡家电补贴手续。
9.汤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证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重新备案确认书证实,鹤立鹏达家电商场是在汤原县商务局登记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法定代表人是徐x,实际负责人是徐x。
10.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徐x是家电下乡指定店。
11.汤原县鹤立镇人民政府、鹤立财政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7日,发现鹤立财政所存档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提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材料丢失24盒,其中鹤立商场7盒(24—30号,2012年8月—12月),并附申领材料《索引》。
12.《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标识卡、鹤立财政所账册、家电下乡补贴申报交接明细表、鹤立信用社查询明细、进账单证实,被告人徐x冒用他人等农户的名义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73笔,共计54050.89元,已转入徐x账户。
1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徐x、李xx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
12.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徐x、李xx主动投案。
13.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实,被告人徐x、李xx共返还赃款54050.8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李xx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徐x、李xx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徐x、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徐x、李xx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动返还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徐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认定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艳芳
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
人民陪审员  李旭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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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