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张xx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小区的如威轮胎总汇因补胎一事与被害人殷xx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xx用十字扳子和铁棒将殷xx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殷xx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钝器伤,头面部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4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张xx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小区的如威轮胎总汇因补胎一事与被害人殷xx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xx用十字扳子和铁棒将殷xx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殷xx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钝器伤,头面部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xx于2014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张xx赔偿殷xx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殷xx陈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许,他与朋友常xx、金xx等人在饭店喝完酒,发现车后胎没气,便与妻子黄x去轮胎总汇。老板说太晚了不能补,二人发生争吵,黄x将他拽出来推一边去,他回头看见黄x被轮胎总汇的女子骑在身下,他刚要过去拉黄x,被轮胎总汇的老板用扳子或铁钳子打头部一下,然后失去知觉。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许,她和丈夫张xx在店内已经睡觉,听见楼下有人敲门。二人下楼后,一名男子说要补胎,张xx让对方车将车开过来,该男子和一名女子骂张xx,走的时候说一会儿来砸店。半个小时后,她听到楼下一声响,下楼开门之后有两三个人进屋将张xx拽出去打,她上去将那个女人扑倒并互相厮打,旁边一名男子踹她,张xx见状顺手拿起十字花扳子打那名男子脑袋一下。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他在楼上睡觉,听见楼下有人砸东西,下楼看见其子张xx、儿媳张xx与四男一女打起来。他过去拉仗,将一名男子手中的棒子抢下,张xx和一名女子在地上厮打,一名男子踹张xx,之后警察就来了。
张xx还证实,案发前一对男女敲门进屋要补胎,张xx让对方将车开过来,该男子不乐意走了,并说一会儿回来砸店。
4.证人黄x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许,因自家车轮胎没气,和丈夫殷xx到轮胎总汇找人修理。殷xx与对方说补胎的事,之后争吵起来,她将殷xx拽走。因为她和殷xx想送与她们一起吃饭的人回家,二人又回到轮胎总汇,一起吃饭的几个朋友也跟着。当时店门已关,殷xx敲门,店内出来三个人,其中有名女子。出来的男子与殷xx及殷xx的几个朋友打起来,那名女子将她扑倒,二人发生厮打,之后警察来了。
5.证人金xx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殷xx与黄玲请他和常xx、李xx在饭店喝酒,喝完后殷xx和黄x去轮胎总汇补胎,他和李xx跟着一起去。轮胎总汇已关门,殷xx拽几下门,屋里出来三个人,殷xx对老板说要补胎,老板说太晚了不补,不知道是谁先骂的谁,二人就吵吵起来。这时老板的媳妇出来与黄x厮巴在一起,老板顺手拿一个十字花扳子,殷xx上去将扳子抢下,老板又进屋取铁棍和殷xx打在一起,厮打几下后分开又互相骂几句,殷xx去拽黄x,老板用铁棍打殷xx头部和身上几下。
6.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他和殷xx、黄x、金xx、殷xx的同学一起吃饭,吃完要回家时,轿车车胎坏了,到丽水小区一家轮胎店修理。殷xx和黄x进屋与老板谈话,不一会儿出来。他当时在车上睡觉,有人说下车粘胎,他和殷xx、金xx黄x、殷xx的同学下车到轮胎总汇,殷xx敲门,将门玻璃敲碎。二楼下来老板、老板娘和一名岁数大的男子,老板和殷xx吵吵,老板娘和黄x厮打起来,殷xx踹老板娘两脚,老板拿十字花扳子出来打殷xx脑袋一下,殷xx抢下扳子打老板头部两下,金xx拿拖布杆打老板身上,岁数大的男子在旁边告诉他别动手。老板进屋取一根铁棒与殷xx厮打并抢下扳子,殷xx往西跑,回头看见黄x还在与老板娘厮打,又回来要帮黄x,被老板一棒子打倒在地。
7.证人常xx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许,他和殷xx、黄x、金xx完酒要回家时,殷xx发现车胎没气,便和黄x去轮胎总汇。没多长时间他们吃饭的饭店老板娘打电话说那边打起来,他来到轮胎总汇,看见殷xx和店老板打起来,轮胎总汇的女子骑在黄x身上互相拽着头发,他过去拉仗,这时警车就过来了。
8.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22时许,他在自家轮胎总汇二楼睡觉,听见有人敲门,下楼开门见一男一女,男子说车胎没气了,让他去补胎,他让对方将车开过来,对方不乐意便与他吵吵起来,并说要砸他的店,然后离开。约半小时后,听见有人砸玻璃,他下去拿十字型花扳出来,看见一开始来的男子和女子领来4名男子。张xx出去,开始来的一男一女打张xx那几个人将他拽出屋打,他用扳子打对方,打在一开始来的男子头部几下,被对方抢下去打他,他又拿根铁管打在对方头部、身上,将对方打倒,然后警察来了将他带到派出所。
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汤原镇丽水名苑小区南门西侧如威轮胎总汇门南侧水泥地面上。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城派出所说明证实,殷xx被他人打伤致头部、面部钝器伤,头、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张xx系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1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xx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
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涉案十字花扳手、铁管被扣押。
14.汤原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据证实,殷xx与张xx达成协议,张xx赔偿殷xx人民币23000元。
另有如威轮胎总汇视频资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xx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有过错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持械伤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新平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代文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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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