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竹帘镇竹帘村竹东屯农民,住该村。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公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xx听说其姐夫张x(另案处理)在竹帘镇松江村耿xx家与他人发生矛盾,便从竹帘镇竹帘村其家中携带一根铁管到耿xx家,在耿xx家院内见与其姐夫发生矛盾的被害人张xx(男,35岁)躺在地上,便上前用铁管打张xx腿部一下,用脚踢张xx面部一脚将张xx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xx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张xx于2014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xx在竹帘镇竹帘村朋友家干活时,听说其姐夫张x(另案处理)在竹帘镇松江村耿xx家被他人打了,便回到附近家中取一根约一米长的铁管坐车来到耿xx家,在耿xx家院内见与其姐夫发生矛盾的被害人张xx(男,35岁)躺在地上,被告人张xx上前用铁根打张xx腿部一下、用脚踢面部一脚,并捡起一根玉米棒撇出没有打到被害人张xx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张xx离开现场。张xx被他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张xx于2014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xx东述,2013年12月24日上午9点50分左右,我和民主村高xx在竹帘镇龙江村收玉米,刚脱玉米一车,又继续脱有20分钟左右,这时张x开一台轿车来了,张x下车就把脱玉米机关掉了,然后就骂开铲车的人(孙xx),并说谁让你们的脱玉米。孙xx在铲车上也骂张x,高xx说干啥呀铁哥。张x骂高xx,并上前用拳头打高xx左侧的现部一拳,高xx也打张x脸部一拳,他俩就撕打到一块6这时干活的人给拉开了,这些拉仗的人人都不认识。张x对高xx说:这道是我用铲车推的,这玉米就得我收,我脱。高xx没有说话,我在一旁说:国防道也是铲车推的,你去要钱吧,你去劫道得了,张x又说:这道是我用铲车推的。我看到张x突然上前一拳打到高xx脸部(右侧)一拳,当时就把高打倒在地,张x骑到高的身上用拳头打高头部几拳,我在张x后面将张x拉开,张x到其的后背箱内取出一把长40到50公分长的军剌就奔高去了,高跑到货车上拿起一把铁锹,干活的工人上前将张x手中的军剌夺了下来就走了,我看到张x拿手机打电话,我看见在叫人要打仗,我就往竹帘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大约过有50分钟左右来了两台车,有一台面包车,另一台车我没有看清,这两台车下来有18至19个人左右,他们都40岁左右的男子,还有一个女的是张x的爱人叫什么名字我说不出来,这些男子手拿铁棍镐把就打我和高xx,当时是张x说:就是他俩,给我揍。他们这些人用拳脚和镐把打我俩身上,但没有往头上打,他们把我俩打倒在地后就不再打我俩。这时张x的小舅子(我不知名字)手拿铁棍来到我倒地旁,用铁棍照我左侧大腿根部就是一下,然后又用脚踢我脸部一下,当时血就流出来了,我感觉我鼻骨骨折了,这时我听到有人喊快走,我看到张x临走时用脚踢高xx身上两脚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我和高xx被村民送到汤原县中心医院治疗。
2、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3年12月24日9点多钟,我和松江屯的葛xx在竹帘村杨x家脱苞米,葛xx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去松江屯,你姐夫张x被打了,咱们去看看。然后记得葛xx开车拉我去的松江屯耿xx家,等我和葛xx到了松江屯耿xx家院内看到地上躺着两个人,周围有竹帘村的果四(果xx)、果五(果xx)、二河(李xx)还松江屯的一些人,我叫不出名。我去松江屯前在我自己家取了一根寸管(连接暧气片的管),在耿xx家院内我手里拿着寸管,看了一下地上躺着的俩个人,一个是竹帘镇民主村姓高的,另一个是太平川姓张的,我就用寸管打姓张的腿部一下,好象是左腿,还踢姓张的脸部一脚,我又在地上捡起一个苞米棒子朝姓张的撇过过去没有打着,接着被我姐夫张x给拽走了,我就和葛xx开车回到竹帘村继续脱苞米了。
3、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9点多钟,我和太平川的张xx去竹帘镇的松江村收玉米,我们是开着脱粒机去的,在松江村脱完一车的时候,竹帘镇的张x开车去了,张x下车就把脱粒机关了,然后就骂开脱粒机的孙xx并说谁让你们脱的,孙xx也回骂了张x一句,这时我就过去了,我对张x说:干啥呀,张哥。张x又骂了我两句,我也骂张x了。张x上来就要打我,我就和他支吧起来了这时过来几个人把我俩给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就站在那和别人说话呢,没注意张x,他上来就把我打倒了,然后张x扑在我身上打我,我就和他撕吧起来了,这时张xx和几个村民上去把张x给拽起来了,张x从地上起来以后就去了他的车里,从车上拿出一把军剌就奔我来了,我看他拿刀了,我就跑到我们拉玉米的大车上拿了一把铁锹,张x没走到大车前就被几个松江村的村民拦住了把他手里的军剌抢了下去,送屋里去了,张x就打电话让来几个人,我们的大车要走,张x的车拦路中间不让走,说这条路是他推出来的,我们在那僵持了一会,就看见来了两台招手车,从车上下来十八、九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棒子镐把什么的,这些人下车就奔我和张xx来了,到我俩跟前上来就开始打我俩,当时就把我给打倒了,是张x先打的我,然后上来好几个人手拿铁棒子和镐把就开始打我,打了几下那些人就都坐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徐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上午9点多钟,我自己在竹帘镇竹3帘村福鑫酒楼饭店往车下卸青菜,张x给我打手机说:我在松江屯和人发生口角了,你快来。我接完电话我在饭店遇到彭xx,当时彭xx步行,我俩在竹帘镇大众浴池门前遇到竹帘永全村书记马xx,当时马xx开一台小轿车,我对马xx说:你送我俩到松江屯去一趟。马xx没有说什么,就送我和彭xx到松江屯了,到半路时我给张x打电话问是那家,张x在电话中说是松江屯往南一趟街往里就是,我和彭xx马xx到达这家,看到有俩人躺在地上,当时看到的人有李xx、张x、张xx、国五(大名我不详)别人我说不出来了,我们看完事了就让马xx开车先走了,我和彭xx坐张x车回来了。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上午9点多钟,我正在国五(大外不详)家玩麻将,这时和我玩麻将的国五手机响了,国五接完电话和我们说:走,张x被打了,咱们去。我们打麻将的五人,有我、国五、张xx、国四、刘xx。张xx找来一台微型面包车,张xx开的车,我们就到松江屯一个人家,我不认识这家人,我们五人下车,我和刘xx在地上什么也没捡,国四、国五在地上捡起铁锹张xx也什么没捡,我认识高xx,我和刘xx没打高xx和张xx,国四、国五、张xx开始打高xx和张xx,主要是打张xx,大约过有十余分钟,来一台小轿车,我没有看到是谁开的车,车上下来三人,有张x小舅子张xx、徐xx、彭xx,张xx从车上下来时手拿一根铁棍就奔张xx去了,我看到张xx用铁根打张xx腰部一下,用脚踢张xx身上后背当时张xx己经被打倒在地我看到张xx在地上捡起一根苞米棒子照张xx脸部打一下,我们就全都走了。
6、证人耿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9时许,在我家买苞米产小高(高xx)小张(张xx)与来我家的张x吵直起来了,然后我就看到小高和小张与张x撕打起来,我就去拉架,我看到高xx和张xx把张x给摁倒在地,我就上前去拉架,我抱住张x把张x从地上拉了起来,把张铁推到我家院子外面,然后我寻思给他们调解一下,但是他们双方都不说话,我就问高xx:咋整啊,张x不让你们走怎么办?高xx说不行的话我就把粮卸下来吧。我一听这话我生气我就回我家屋里去了,之后我家院子里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愿意给他们调解了。张x与高xx吵架是因为来我家拉粮的道路是张x用推土机推出来的道,原来道上都是积雪,走不了车,现在张x推完后才能走车,张x对高xx和张xx说你们来拉粮的道是我用推土机推的,道我不能白推,意思是收点高xx和张xx的路费。
7、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9时许,我和高xx在松江村一起脱苞米,这时张x开车来到我们这,下车后把我们脱苞米粒的机器给关了,然后就骂我,并说谁让你们脱的苞米,这时高xx就过来了对张x说:干啥呀,铁哥。张x骂了高xx,然后张x与高xx就撕打起来。之后让旁边干活的帮工给他俩拉开了,过了一会,张x又上前把高xx给扑倒了,他俩又开始撕打起来,他俩又被周围帮工的人给拉开了,张x从地上起来回车上取来一把40公分长的砍刀奔高xx的方向去了,高xx这时就往他拉粮的大车上路并取下了一把铁锹,张x被几个干活的给拦住了,把刀抢下去了,张x就拿出电话开始打电话叫人来,过了半小时左右,来了两台车,其中一辆是招手车,还有一辆车我没看清是什么车,从这两辆车上下来十来个人,手里有拿铁棒子的,他们下来就都奔高xx和张xx他俩去了,他们上去就把高xx和张xx给打倒了,他们那十几个人打了一会就都坐车走了,经过就是这样。
8、证人项xx证言证实,当天我正脱玉米时,竹帘村的张x开车来了,张x说这道是我推的,你们收粮得用我的脱粒机呀,当时脱玉米的是民主姓高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就吵起来了,那俩个人把张x摁倒了,拳打脚踢。当时我们在外边的几个人给拉开了,张x和对方都回到车里了,我当时和老耿在外面等了半个多小时怕他们在打,后来实在太冷了我就进屋了,过了一会听说又打起来了,等我出去看己经打完了,有俩个人在地上躺着呢,听别人说是张x打的。
9、证人马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从汤原县开车往竹帘永全村走,走到竹帘镇的时候,徐xx在路上把我拦下了,让我开车送他和另一个人我不认去竹帘镇松江村,我就让他俩上车,然后我开车把徐xx和另一个人送到松江村的路边,徐xx和另一个人下车我就走了。我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
10、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张xx损伤程度属轻伤。
11、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竹帘镇松江屯耿xx家北菜园内。
12、汤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xx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平时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
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提交医疗费收据18张,证实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
六、处理意见及理由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得知其亲属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视被告人张xx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争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收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林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代文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宇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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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