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竹帘镇竹西屯农民,住汤原县汤原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xx,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西兴村农民,住汤原县汤原镇粮食公寓。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谢xx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黑CQ21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哈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原县自来水公司门前路口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贾xx(男,65岁)撞倒,致贾xx受伤。发生事故后,张xx指使在场围观的被告人谢xx冒名顶替,谢xx明知张xx驾车肇事却向交警部门作假证言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致张xx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x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贾xx,钱x,褚xx,许xx,吴xx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贾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腹部闭合伤,肛破裂,双股骨骨折,右腓骨、内踝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xx,谢xx于2014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书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谢xx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黑CQ21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哈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原县自来水公司门前路口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贾xx(男,65岁)撞倒,致贾xx受伤。发生事故后,张xx指使在场围观的被告人谢xx冒名顶替,谢xx明知张xx驾车肇事却向交警部门作假证言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致张xx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x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贾xx,钱x,褚xx,许xx,吴xx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贾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腹部闭合伤,肛破裂,双股骨骨折,右腓骨、内踝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xx赔偿被害人贾xx各项经济损失28.9万元。
被告人张xx,谢xx于2014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贾xx的陈述证实,4月22日晚上7点左右,他在去广场锻炼回家的路上,过横道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他没喝酒,事发时他看见肇事车辆了,当时车离他的距离大约30米,车速很快。
2.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他坐在肇事车辆的副驾驶位置,张xx开车,当时天下着小雨,车由西向东行驶,车上还有褚xx、钱x、许xx,他看见的时候已经撞上人了,是在道路中心线南边撞上的。张xx在肇事当天中午喝了啤酒。
3.证人钱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19点多,他和吴xx,褚xx,许xx四人,乘坐赵xx开的车,天下着雨,有路灯。
4.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19点多,他和吴xx,褚xx,钱x,赵xx五人在车上,张xx开车。当天下雨天很黑,后来他才知道是撞倒人了。当时车速约是40-50公里。张xx中午吃饭时喝酒了。
5.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他是CA3103车的车主,与张xx是同学关系,2014年4月20日中午张xx打电话说要开他车上竹帘看他母亲去,他就开车去饭店找张xx送车后,张xx让褚xx送他回家,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6.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19时40分,谢xx给他打电话说开车把人撞了,让他赶紧到农电局门前看看,他开车到现场,看见车在路右侧斜停着,还看见一个老头坐在路边,谢xx说这就是他撞的人。后来他打电话报了警。
7.证人褚x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19点多,他和吴xx,许xx,钱x,张xx五人在车上,张xx开宋海洋的车,车由西向东开,被撞行人是从道北向道南走。张xx中午吃饭时喝了啤酒。
8.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约19时30分,他驾驶鲁CQ2103号现代吉普车拉着褚xx,许xx,钱x,吴xx四人在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走到自来水路口时,对面会车没变灯光,影响视线,天还下着雨,这时看见一个老头跑过来,他赶紧踩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他车的前保险杠右侧撞到老头的腿部,是他打了120,当时他的朋友谢xx开车路过看热闹,他就把谢xx叫一边说他中午喝酒了,一会交警来就说是你开的车,谢xx同意了。之后他把伤者送往了医院。直到4月22日他才觉得事情重大,然后就到交警队投案了。他有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是宋海洋的,肇事当天中午吃饭时喝了一瓶多啤酒。
9.被告人谢xx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19时40分,他开车路过自来水路口,发现他的朋友张xx开的车肇事了,张xx对他说他喝酒了,让他跟交警说是自己开车撞的人,他答应了。交警队来现场调查时,他说是他自己驾车撞人了,并到中医院抽血检验。直到4月22日,他和张xx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们二人主动去交警队交代了真实情况。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1.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实张xx,谢xx的自然身份及平时无违法行为。
12.诊断书证实贾xx的伤情情况。
13.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CQ2103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发动机盖右侧,前挡玻璃右下角与软体物接触碰撞;事故初行驶速度约为48公里/小时。
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xx,钱x,褚xx,许xx,吴xx无责任。
15.汤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贾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腹部闭合伤,肛破裂,双股骨骨折,右腓骨、内踝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16.赔偿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已支付住院费14.4万元,后续应支付6.5万元及保险费,共计28.9万元,原告对张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17.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张xx驾驶的鲁CQ2103号车右前侧与行人贾xx相接处。
18.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案发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xx明知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被告人张xx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肇事后逃逸,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xx、谢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二被告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谢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认定被告人谢xx犯包庇罪,免于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林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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