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84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指控起诉书被告人高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高xx经营的汤原县鹤立镇广源家电商场被汤原县商务局确定为汤原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并受汤原县财政局委托从事代理审核和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工作,高xx在审核和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用虚假的农户身份信息虚报销售量,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1266.15元人民币,赃款被其用于自家商场经营。案发后,高xx返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高xx于2014年10月2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高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高xx经营的汤原县鹤立镇广源家电商场被汤原县商务局确定为汤原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并受汤原县财政局委托从事代理审核和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工作,高xx在审核和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用虚假的农户身份信息虚报销售量,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1266.15元人民币,赃款被其用于自家商场经营。案发后,高xx返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高xx于2014年10月2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常xx、徐x、徐xx、姜xx、秦xx等人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向以上证人出示鹤立镇财政所存档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交接明细表》、《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询问是否于表中所记载时间在鹤立商场购买带有补贴的家电、是否知道“委托书”的事,以上证人均回答自家未购买这些带有补贴的家电,也不知道“委托书”的事。
2.证人赵xx证言证实,她是汤原县财政局鹤立财政所综合员,2011年3月负责家电下乡申领补贴的审核,鹤立广源家电商场是高xx到财政所上报申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材料。
3.证人刘xx证言证实,她是汤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商务综合股股长,2008年7月至今负责全县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汤原县商务局审核、备案,并保管相关材料。在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鹤立广源家电商场法人是高x,经营者是高xx。
4.被告人高xx供述证实,汤原县鹤立广源家电商场于1996年1月登记注册,当时负责人是其父高x,2006年高x去世,他为该家电商场负责人,2011年底法定负责人变更为他的名字。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汤原县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期间,鹤立镇广源商场是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销售网点,2009年7月,他去汤原县商务局交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鹤立商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备案材料。
他是鹤立广源家电商场家电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编制上报《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明细表》。上报给鹤立财政所的《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都是其填写及签名,没有购买人亲笔签名。在报补贴的时候,有的农户买一台电器,他多报两台或多台,有的是借用亲友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虚报,用来多报补贴款。
侦查机关向其出示有关材料,经核对,高xx供述冒用常xx、徐x、徐xx等103名农户身份信息虚报197笔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51266.15元,此款被其用于自家商场经营。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汤原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汽车下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汽车下乡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监管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通知、承诺书、承诺企业名单、申领委托书、汤原县财财政局会议记录证实,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并明确具体实施操作办法,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消费者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易完成后商家留下复印件以及产品标识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再由消费者填写《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委托商家领取补贴,然后商家将补贴当场垫付给消费者,最后商家持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有关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下乡家电补贴手续。
6.汤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证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重新备案确认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鹤立镇广源家电商场是在汤原县商务局登记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法定代表人是高福,实际负责人是高xx。
7.《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标识卡、鹤立财政所账册、家电下乡补贴申报交接明细表、鹤立信用社查询明细、进账单证实,被告人高xx冒用常xx、徐x等农户的名义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97笔,共计51266.15元,已转入高xx账户。
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高xx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
9.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高xx系主动投案。
10.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实,被告人高xx返还赃款51266.1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高xx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动返还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新平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人民陪审员  郑朋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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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